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6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第二条末“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改为“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三、第七条第二款末“必须请假”改为“必须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第八条第(三)项“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第九条第一款中“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代表”,改为“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对当选为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改为“审查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