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不同产业、行业、类型、规模的企业投入技术开发费的指导性意见
1、按企业规模分:43家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企业集团投入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1998年要达到1.5%以上,1999年要达到1.7%以上,2000年要达到2%以上;其它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1998年要达到1.2%以上,1999年要达到1.5%以上,2000年要达到1.7%以上;一般企业1998年至2000年分别要达到1%、1.2%和1.5%。
2、按产业分:高新技术企业1998年要达到3%以上,1999年要达到3.5%以上,2000年要达到4%以上,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可以达到5%以上;支柱产业企业1998年要达到1.5%以上,1999年要达到1.7%以上,2000年要达到2%以上;传统产业企业1998至2000年要分别达到1%、1.2%和1.5%。
3、按企业类型分:已经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1998年要达到3%以上,1999年要达到3.5%以上;2000年要达到5%以上;已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1998年要达到1.5%以上,1999年要达到2%以上,2000年要达到2.5%以上,列入国家级技术创新试点的企业1998年要达到3%以上,1999年要达到3.5%以上,2000年要达到4%以上;列入市级技术创新试点企业1998年要达到2%以上,1999年要达到2.5以上,2000年要达到3%以上。
4、按行业分: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工业局(公司)1998年至2000年投入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详见附表一。
四、鼓励措施
1、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经费的比例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长,对当年实际列支的各项技术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2、购置研制设备、仪器摊入管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3、集团公司可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鼓励产学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让和高科技产业化。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单位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4、加速中试设备折旧。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在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