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沪经科[1998]99号 1998年3月5日)
各控股(集团)公司、工业局(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沪委〔1997〕19号文《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加大高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力度中关于“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的要求。确保实现市委、市府提出的关于“到2000年,全市工业企业自筹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要达到2%左右”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要实现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九五”后三年上海工业要“面向新世纪,建设新高地,再创新辉煌”的要求,实施加快高科技产业化步伐的发展战略,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科技产品开发,加快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尽快形成“生产一代、储备一代、开发一代、研制一代”的产品更新换代的良性循环。这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也是上海工业建设“产品高地”的基本保证。企业要加快技术进步,离不开技术开发经费的有效投入。企业是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主体,在本市各级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对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增加投入的同时,企业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五个加强”,加大对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力度。
二、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范围
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开发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开发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
三、企业投入技术开发费的指导性计划和意见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受比例限制,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但根据目前上海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普遍不足的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要求,现向上海工业企业提出1998年至2000年投入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额比例的指导性计划和意见,企业在此指导性计划下以实际投入数额按实列支技术开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