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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三条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技术。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积极研制、推广使用易分解、无污染的农用塑料薄膜。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其残膜应当回收,防止残膜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四条 对遭受严重污染、影响作物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畜产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可划为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
  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治理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排除,逾期不排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除,费用由倾倒、弃置、堆存废弃物的责任者承担,可以并处罚款;
  (三)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乡、村、场负责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农用塑料薄膜使用者承担;
  (五)违反《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
  (二)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污染农业环境的。
  第二十七条 罚款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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