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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再就办[98]25号 1998年9月1日)


各区、劳动局,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现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摸清托管期将满人员的年龄、健康、就业等状况。在此基础上,采取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培育再就业带头人等措施,充分运用现有政策规定,加大分流力度,把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身体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托管期满人员,应终止托管协议并按不同渠道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经鉴定属丧劳特困范围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不够丧劳特困条件又难以就业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制订标准并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标准的,经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由原企业负责落实其基本生活保障;原企业落实有困难的,或属破产企业托管的人员,由企业上级部门负责落实。
  三、属本意见第二条规定外的托管期满人员,应终止托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
  托管期满人员中,愿意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不愿到行业劳务公司的,原单位按劳部发(1997)252号文第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
  属破产企业托管期满人员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代退工单),补办退工手续。
  四、对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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