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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为,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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