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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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