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
下岗人员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操作意见
(沪劳服职[98]第24号 1998年8月31日)
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
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的再就业,现就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办理《劳动手册》的有关手续,提出如下具体的操作意见:
一、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由企业发给《劳动手册》。下岗人员可凭《劳动手册》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参加本市各类用工单位的招聘或到各职业介绍所参加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活动。
二、本市市属企业、中央在沪企业,由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凭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下岗人员控制指标的批件,直接到市职业介绍中心领取《劳动手册》。区、县属企业由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凭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各区、县的下岗人员控制指标,到区、县职业介绍所领取《劳动手册》。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控制指标,将《劳动手册》下发至所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
三、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人员办理《劳动手册》手续时,应先在《劳动手册》的第3页上填写该下岗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后盖章;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则填写托管人员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并盖章,随后由企业携带《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名册》(名册附后)和一寸报名照一张、《劳动手册》,到本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办理托管下岗人员的登记手续。办妥登记手续后,再由企业发给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
四、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应认真核对名单,并在《劳动手册》上加盖区或县职业介绍所的印单,对办理《劳动手册》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人员,各区、县、街道、乡、镇及各行业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做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等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尽快促使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用工单位招收托管的下岗人员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可凭其《劳动手册》和原单位出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和《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前往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应配上“劳动力登记表”,并在相应的栏目内做好用工登记录。
托管的下岗人员到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的,其用工登记手续按沪劳服职(98)第18号《关于办理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有关手续的操作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