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有关文件的说明。
三、国有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根据国务院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须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
(一)原公司(企业)中非生产用资产一般可以原帐面值评估作价入股:
(二)原公司(企业)中的坏帐、呆帐和不实资产部分,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办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公司(企业)的资本金。
(三)在国家和职工持股会两方投资组建的公司内,经评估原公司(企业)资本增值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企业)改制时可仍按评估前帐面值进行改制,折股入账。职工持股会对评估增值部分享有收益权,不享有所有权;
(四)经评估确认原公司(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经双方协商,该部门负债可作挂帐处理,企业可按总资产进行改制,该负债由原企业出资者承担。
四、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采取多种形式:
(一)职工出资;
(二)公司(企业)可分配工资结余折股;
(三)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折股;
(四)通过公司刊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
以上途径形成的职工持股资金可以按照一定的岗位、工龄、技能和贡献系数结合会员出资额的相应比例补或增配的方式全部转化为每一个职工的所持份额[具体方案根据改制时实施情况由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五、职工持股会在设立的当年,由原公司(企业)向职工持股会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当年会员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职工持股会对该项资金可以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度职工持股会所得公司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兑现。该项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宜超过职工持股会当年所得红利的5%,具体比例由职工持股会章程确定,当该项资金达到持股会资金总额的5%时不得再提取。同时,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可以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会专项资金(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专项用于会员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
该部分资金为职工持股会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计入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股份。经审批部门批准,持股会解散时该专项资金由会员大会决定或持股会章程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