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总工会关于
逐步完善和规范本市职工持股会的若干意见
(沪国资产[1998]40号 1998年3月3日)
各委、办、局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行为,规范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和运行,有利于职工持股会的健康发展,现对本市所属的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应遵循的原则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应遵循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
(二)职工持股资金来源可以采用多元化方式,可以不单纯依靠职工出资;
(三)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及有关申报材料
(一)设立程序
1、公司(企业)向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公司(企业)工会向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提出组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
2、公司(公司)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手续;
4、上海市总工会对符合设立职工持股会条件的公司(企业)工会出具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批文。
(二)申报材料
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申报以下文件:
1、职工持股会筹建方案、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
2、原公司(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筹建方案设立职式持股会的决议(决议由原公司(公司)工会代章,新建公司可由上级工会批准的工会筹备组承担职工持股会的筹建事宜);
3、原公司(企业)资产评估证明,国有企业改制须有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集体企业改制须有国资管理部门或集体企业产权界定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证明;
4、由注册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程序和内容等事项出具的经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5、由原公司(企业)所属授权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