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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的决(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中的“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
  二、删去第八条第(六)项。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登记”。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应当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六、第十七条增加规定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活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七、删去第十八条,并相应删去其法律责任条款第三十五条。
  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其中的“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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