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8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证书。”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松树采脂应当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采集操作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利用樟树、桉树、枫树等油用林木,或者采用挖根、采枝、采叶、剥皮等方式蒸取芳香油的,不得违反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技术规程的要求。”
四、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