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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经营的农村能源设备、器材纳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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