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鲅鱼圈区、站前区、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56元调整到170元,增幅9%。
老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30元调整到140元,增幅7.7%。
盖州市、大石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120元调整到130元,增幅8.3%。
二、执行时间
根据省政府要求,对9月底前的已经保障对象要确保在10月份按新标准领取保障金,因调标而新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12月底前纳入保障范围,并保证按时领取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