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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4修正)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
  (五)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六)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九)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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