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主要支流:章党河、东洲河、詹家河、抚西河、将军河、古城子河、拉古河、鲍家河、海新河、葛布东河、葛布西河城市段为100年一遇洪水;其他支流河为50年一遇洪水。
第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采取加固、改建、恢复、新建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整治河道。
第九条 对挤占河道,壅水、阻水,影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地上、地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整治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整治资金的筹集。
河道整治工程所需资金以受益者自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之间;无堤防的,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保护范围(护堤地):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10至20米;其他河道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保护范围,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五)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开垦、挖土、取石;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乱垦滥种和擅自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