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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0年6月30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00年8月5日公布,2000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治管并重,综合利用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
  第五条 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口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当坚持治理与利用相结合,清障疏浚与筑堤护岸相结合,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
  第七条 河道整治标准:浑河干流,大伙房水库下游至沈阳段为10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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