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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河道整治标准:浑河干流,大伙房水库下游至沈阳段为10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城市主要支流章党河、东洲河、詹家河、抚西河、将军河、古城子河、拉古河、鲍家河、海新河、葛布东河、葛布西河城市段为100年一遇洪水;其他支流河为50年一遇洪水。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开垦、挖土、取石;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乱垦滥种和擅自栽树;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六)其它可能危及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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