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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2004修正)

  拍卖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查验与委托拍卖、参加竞买有关的资格证明,决定是否接受拍卖委托或竞买的申请;
  (二)向委托人索取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征得委托人同意,委托法定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拍卖物品;
  (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
  (六)向竞买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标的;
  (七)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
  (八)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收入;
  (九)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代为扣缴有关税费,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可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三)自行确定或与拍卖人确定拍卖标的的开叫价;
  (四)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五)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支付佣金、拍卖费用,取得拍卖收入;
  (六)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
  第十五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竞买国家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和其他限制流通的物品,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
  (三)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四)应价后,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十六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买受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二)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并由原买受人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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