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或被州人民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条 受州人民政府的指派,对州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受州人民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不予介入和回避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法律顾问一般不予介入:
  (一)正在实施的自治法规;
  (二)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以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十四条 对第十三条规定不予介入的事项,如州人民政府指派介入时,则必须由首席法律顾问主持集体(至少3人)讨论后,按州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意见,法律顾问不得以个人名义介入或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其他当事人委托法律顾问办理与州人民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应解除委托;
  (二)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
  凡需要法律顾问团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州人民政府通过联络部门向法律顾问团交办(急需办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授权联络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受理后,按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交由法律顾问办理。
  联络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3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客观、公正、准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