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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议题提请单位同议题内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经过沟通、磋商形成一致意见,并有提请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
  (二)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附审核意见;
  (三)有主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签批意见。
  第七条 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
  第八条 符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条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报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逐级审核后,报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
  第九条 提请议题的单位将议题报送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的同时,报送20份汇报材料,并附上议题说明。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篇幅一般应控制在2500字以内。议题说明主要包括议题概要、需要会议议定的问题、会前协调情况和主管副市长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秘书室负责将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在会前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阅研。如果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拟定事项存在不同意见,议题提请单位或主管副市长要进行协调。市政府办公室要在会前1天收集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汇报材料的意见,并将会议组成人员阅研意见及分歧协调情况报送市长,由市长最后确定上会议题。
  第十一条 确定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议题的汇报材料,由议题提请单位按统一文件格式铅印。
  第十二条 议题汇报人应为议题提请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由提请单位的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市政府常务秘书室。
  第十三条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部门,应由本部门的主要领导出席,因故不能与会的,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可委派本部门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主管领导出席,同时通报市政府常务秘书室。
  第十四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在通知与会时间前10分钟到达候会室等候,在进入会场前将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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