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牡政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必须有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在一周前报送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召开前一周内新报的提请议题,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确需由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由市长签署同意上会意见。
第六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