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4年12月1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
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政许可规定;
二、废止《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超限车辆、履带车通过城市桥涵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三、废止《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许可规定,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