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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

  对公路隧道、特大型公路桥梁,要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畅通。
  第十四条 提倡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冬季公路除雪防滑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在公路两侧种植树木和花草,公路路树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公路路树不得擅自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需要砍伐公路路树的,必须在抢修同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日内到公路管理机构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二)有旧道口的不得开设新道口;
  (三)商业区能集中开设道口的,只开进出两个道口;
  (四)道口应当按照标准修建,铺装材质应当与行车道路面相同,铺装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五)桥头引线150米范围内不得开设道口;
  (六)民用道口控制在3米以内,经营性道口控制在8米以内。
  第十八条 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不得占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用地。
  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禁止取土。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大中型桥梁周围和较大防护设施等特殊路段两侧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路用地界桩,标明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隧道、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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