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0日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0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畅通,促进本市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及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及其界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公路设施,包括公路的排水设置、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备、渡口码头、花草树木、专用房屋等。
第三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对在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路修建资金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配套支持。配套资金的投入,可以采取投工投料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