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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2004修正)

  禁止在公益林内移植、采挖树木。在商品林内移植、采挖非珍贵树木,须经调查设计后,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居民移植、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保护树木除外。
  收购非珍贵树木,应当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树种、数量和地点等收购。
  重点保护的野生珍稀植物的出口,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严禁损毁和砍伐古树名木。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划定自然保护区,并加快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区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责令补栽盗伐林木株数10倍的树木,赔偿损失,并处以下罚款:
  (一)盗伐商品林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以及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以及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信的罚款;
  (二)盗伐公益林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以及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以及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明知盗伐为盗伐人提供盗伐、运输工具的,处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30%至5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补栽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下罚款:
  (一)滥伐商品林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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