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6日
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辖区内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周边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城市管理、卫生、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鹿泉市、灵寿县、行唐县、正定县、藁城市、新乐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水排水管网、垃圾清运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止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