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7日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司法行政、卫生、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文化等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在场的成年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