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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1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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