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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规划、水务、技术监督、卫生、城建、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五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第六条 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 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供水或者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筹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鼓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
  第九条 自建供水工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擅自建设供水设施。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居民用户的水表及表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表后的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管理维护。
  非居民用户以其围墙或者建筑物外墙为界,墙外的供水设施及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维护。
  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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