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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6日)修改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用水的需要。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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