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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4年10月9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规定及审查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设定的“农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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