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①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②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③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④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⑤建筑业死亡人数
⑥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7)渔业船舶死亡人数
(8)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1)亿元GDP死亡率
(12)10万人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适时组织演练。
(4)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组织、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