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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入网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符合市、县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安装单位在有线电视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当保修一年。
  第十七条 负责有线电视工程测试验收单位,可以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测试验收费。
  第十八条 市、县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范围以内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楼及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应当按市、县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预设有线电视传输管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安装有线电视需在房屋及建筑物布线或安装设施时,应当征求产权单位的意见,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本省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及国家、省教育部门主办的电视教学节目和本市电视台的新闻及其他重要节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设置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接待查询,受理举报或投诉,接受对其服务工作和播出质量的监督,并将举报或投诉的处理结果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电视节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移动、调整、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管理该设施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承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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