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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2004修正)

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根据2001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推动有线电视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有线电视,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以及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有线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稳步、协调、科学的发展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五条 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负责本单位有线电视设施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纳入市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市、县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须纳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和传输机构的设立须符合市、县有线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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