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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七、第三十九条修改分解成3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播出节目频道、节目内容和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节目播出频道、播出时段的;
  (三)违反规定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超出覆盖范围进行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三)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八、第四十条修改分解成5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有线电视接收、传输设施射击、投掷物品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经济损失,没收专用工具,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有线电视设施1米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及与之相连的紧固器件和专用电源线上挂接其它线缆和杂物的;
  (三)未经批准在有线电视地下传输管线、杆、塔周围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进行其它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安装有线电视终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其接收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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