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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二、第七条修改为:“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和传输机构的设立须符合市、县有线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和审批。”
  三、第九条修改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覆盖的地区不再批准单独设立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四、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购买、租赁、制作电视节目、录像制品。”
  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入网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六、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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