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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日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4年8月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第六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安全和适宜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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