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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
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款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储备肉、食糖、食盐等副食品储备费用支出。
  (二)省内(外)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灾情时,组织调运省级储备商品到灾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市场出现供需矛盾时,将省级储备物资部分或全部投放市场形成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副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挖潜(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给予的贴息或补助。
  (五)对扩大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补助。
  (七)需要储备的其他商品储备支出。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五条 副食品储备库点根据东、中、西相结合的原则选择确定。
  第六条 副食品储备承储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即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量和储备费标准核算包干数,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储备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公开竞标。招标公告应列明承储条件,包括储备库资质条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轮库次数、补贴标准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者与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储备合同,承担一定时期的储备任务。
  第七条 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省财政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承储单位相应的储备费用,承储单位确保承储期间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达标。如承储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需动用储备商品的事件时,承储单位必须无条件投放储备任务内的商品,还应及时组织货源,保证对该商品投放的需要。对超过储备任务投放的商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并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追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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