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不断完善全省“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建设。各市州、县区市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2001年国务院302号令和2002年省政府25号令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调查处理,并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完善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建立全省和市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下达有关指标。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严格的定量考核和目标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批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五)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待国家相关办法颁布实施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五、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一)加大协调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