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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和利用好长期建设国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和输油管道、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探索对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加强检查指导,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五)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组建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对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并定期演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省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各环节、各岗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资质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立全省安全工程师考核聘任制度。
  (四)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整改、监控及人员培训等。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待国家相关办法颁布实施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五)依法加大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机制,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要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加大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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