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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建立公告制度。省经委、省环保局要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不达标排放、达标排放及“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四)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GB/T24000—ISO14000)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建立信息服务体系。以省内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全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网络,开展清洁生产信息服务,促进信息交流,推动清洁生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全省从事清洁生产的有关专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清洁生产技术队伍。
  (六)加大投入力度。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安排省内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优先将清洁生产项目列入科技开发计划,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项目攻关,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推动产学研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七)加强污染监控手段。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监督省内重点排污企业,对排污口分期分批安装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2005年,完成对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造纸、酿造、化工、石油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国家规定的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工作;2006年,完成所有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工作。
  (八)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企业要依法处以罚款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清洁生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接受清洁生产这一新的理念、新的生产方式,营造有利于清洁生产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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