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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3月31日经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22日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6日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4年3月31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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