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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9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三、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所在地的”和“县”。
  四、第四条修改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五、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辖区”修改为“行政区域”;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将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三项,修改为“将公益林建设、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投资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木”;删去第五项;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删去“实行科技兴林”;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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