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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6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48号 1998年3月12日)


市财税局各直属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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