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
市外在沪大企业集团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167号 1998年6月29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沪府发(1998)18号《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有关内容,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现就市外在沪大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事宜制定了实施办法。望各个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外在沪大企业集团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8)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第
五条的规定,特就对市外在沪大企业集团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经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当年认证并给予《市外在沪企业投资证明(大企业集团专用)》的新办的市外在沪内资大企业集团(下同)在1998年到2000年期间,可申请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二、市外在沪内资大企业集团应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市外在沪内资大企业集团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本市地方收入的部分,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可予以返还。按照本市“二级政府,二级管理”的原则,收入归属市级的,由市财政返还;收入归属区、县的,由各区、县财政返还。
三、符合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规定的市外在沪内资大企业集团应于当年7月、次年2月末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半年或全年应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先征后返申请,填制《企业所得税返还审核表》(略),并附本市市政府协作办公室认证并给予的《市外在沪企业投资证明(大企业集团)》复印件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返还。
四、市外在沪内资大企业集团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工作一般分二次进行。当年8月底之前,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市外在沪内资大企业集团上半年应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按80%预返;市外在沪内资大企业集团全年应缴实缴企业所得税数额的返还,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该大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