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98]1号 1998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本市进口设备免税审批职能部门
国务院《通知》规定,凡符合免税的项目,由有权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海关据此办理免税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海现行项目审批分工情况,现明确,本市执行国务院《通知》的归口部门为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具体免税手续由上海海关负责办理。即: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全市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办理。
二、处理好调整后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与“九五”期间浦东新区中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关系
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调整后的免税范围包括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即外资项目符合《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性乙类和内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除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可享受此政策。而浦东新区“九五”期间的“先征后返”政策,其适用仅限于注册浦东新区且是中资企业的进口自用物资,并对税收“先征后返”实行总量控制(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逐年递减。自用物资进口包括设备、零配件、建材和燃料等。国务院《通知》下达后,原“九五”期间浦东新区中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仍然有效,如浦东新区中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免税范围,仍可享受浦东新区有关“先征后返”政策。
三、切实做好免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