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
本市企业改制和拓展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
(沪工商登[1997]502号 1997年11月3日)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进程,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前阶段工作实践,现提出进一步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和拓展国内市场的措施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组建大集团的七项措施
1.企业组建大集团,或外省市全国性公司、集团总部迁移本市,工商部门要主动上门听取意见,辅导方案设施,落实专人登记。
2.对大集团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原则上都予放开;对合并组建的大集团,原企业申请取得的各类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转为集团公司使用,再由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对从企业集团剥离下来的车间、设备和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帮助其兴办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探索其他类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并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给予支持。
4.企业组建大集团、其核心层的有限公司的名称可不带行业;被合并的企业名称属老字号或著名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护;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牵头,争取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5.为减轻企业负担,凡以合并方式设立大集团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则上都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和收费。
6.支持大集团设立相应的企业托管公司和经纪公司,以便于开展资产重组和企业托管业务。
7.凡大集团企业可直接设立全资子公司;集团的内资产重组和联合登记注册时,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集团内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集团直接审批。
二、关于支持放活小企业和七项措施
1.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及公司制改制。对按股份合作制进行改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给予支持;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的,执行市工商局制定的公司化改制程序,其原名称,企业需保留的,可不再新加“字号”或“行业”。
2.企业资产被全部拍卖或兼并的,在按国家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后,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被拍卖或被兼并的企业需继续经营的,由收购或兼并方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被兼并的企业原有的各类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可先转给兼并企业,再由兼并企业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被兼并企业名称保留的,由兼并方提出申请,可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