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
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格[1999]第27号 1999年1月29日)
各县、区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8]2552号《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尿素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400元,上下浮动幅度1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幅度内协商确定。本市小化肥和复混肥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并报市和所在区、县物价局备案。
二、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在正常情况下,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当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并出现显著上涨时,由市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差率控制等措施,稳定市场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化肥价格过度下降时,由市物价局公布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制止低价倾销行为,以保护化肥生产者利益。
三、本市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及市场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建立化肥生产成本、价格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生产成本和价格的变动情况,为价格调控和决策提供依据,化肥生产企业需每季向市物价局报生产成本;市农资公司需每月报市场价格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