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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九、1998年到2000年期间在沪新办的大企业(集团),三年内在开业经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部分收费(包括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增容费,以及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的城市建设费等),给予减免。
  十、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市外在沪企业乱收费。由本市物价部门对市外在沪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金融机构对市外在沪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认定的512户大企业(集团)在本市注册,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帮助落实主办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大企业(集团)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十二、大企业(集团)需收购本市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大企业(集团)需使用本市B股发行额度的,可向本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市外在沪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主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十四、市外在沪企业可按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购置必须配备的设备;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市外在沪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
  十五、市外的沪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为其办本市常住户口;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市外在沪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本市人事部门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职称的评定。
  十七、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市外在沪企业提供外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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